索取号:
0024204128/2024-00058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养老〔2024〕5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本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一)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定规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设尽设(与医疗机构邻近的除外),鼓励达到医务室级别。养老机构申请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实行备案管理。门诊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执行,诊所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执行,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4〕57号)执行。
(二)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的,应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至少配置1名主执业点医师,可以开设全科、内科、外科、康复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诊疗科目,可将多点执业医师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的核准依据。
(三)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诊疗科目登记的,与有资质的影像、检验服务相关医疗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核准依据。
(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可依据已具备的相应资质和条件直接进行养老机构设立备案,简化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二、强化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五)强化签约服务机制。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支撑作用,以家庭医生制度为核心,按照“愿签尽签、保障基本”原则,不断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对于已签约的养老机构,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频次由签约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对65岁及以上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探索实施每年一次约定的免费上门健康体检。对已申请家庭病床的住养老人,按照规范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推动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逐步覆盖本市养老机构。
(六)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合规在养老机构内部或毗邻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七)支持区域内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机构定位,按照“优势互补、权责明确、互惠互利、务实高效、长期合作”原则,与养老机构开展差异化签约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增加医养结合服务。
(八)鼓励各区探索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动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之间的服务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九)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上门巡诊服务方式,参照《居家医疗服务参考项目(试行)》,在养老床位旁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本市医保门诊相关规定结算(免收上门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在输液室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十一)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配备和使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代配药提供便利。发挥互联网医院、社会零售药店等作用,通过多元组合方式,更好地满足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基本用药需求。
(十二)依托国家和本市医养结合、老年医学相关培训项目,按照短期与中期、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免费提供继续医学教育和临床实训机会,加强急需人才培养培训,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十三)发挥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作用,重点围绕能力提升、专业质控、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与行业管理。
(十四)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水平。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康复保健、认知障碍照护等培训要求贯穿养老护理员职业生涯全过程,提升养老护理员整体技能水平。发展养老服务职业大专和本科教育,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探索养老护理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畅通专业发展通道。
四、加强建设和运营支持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以奖代补”政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奖”和“招用持证人员奖”实施办法。鼓励各区对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给予专项运营补贴。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按规定同等享受医保联网及结算政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七)优化养老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定价和支付保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优化长期护理服务定价及其支付标准,加强对失能老人的保障。
(十八)加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风险防范和矛盾调处。依托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增加医养结合风险防范内容。依托市、区两级养老服务纠纷调解机构和相关工作机制,及时调解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强化科技为养老赋能
(十九)推进智慧医养。依托民政信息平台和上海健康网,加强健康、养老数据共享,推动不同养老场景下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合理利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建设,促进养老机构住养老人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与务实应用。支持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与应用。
(二十)大力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提供“线上就诊、送药到院”“在线咨询、复诊续方”“线上开单、线下检查”等医疗服务。发挥区域影像、检验、心电诊断中心作用,扩大优质医疗资源对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辐射效应。根据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推动互联网医院拓展服务项目,完善诊疗费用便捷支付、亲属代付、白名单代付等功能,逐步推动互联网医院按需接入养老机构全覆盖。
六、加强规划统筹和联合监管
(二十一)鼓励各区统筹考虑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相关规划,将两者邻近设置。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优化调整养老床位、医疗床位建设目标。鼓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为推动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二十二)加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情况的质量管理。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行政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相关的检查、评价、监督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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